财联社8月15日讯(记者 彭科峰)近期中融信托部分产品暂停兑付的新闻,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理财有风险。而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案例,则更进一步凸显如果对销售渠道盲目信任,其中的风险亦不可小觑。
这则判例显示,长沙市民刘老太2014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曙支行职员刘某的介绍下,掏20万购买号称保本保息的信托委托理财产品,结果却掉入非吸陷阱。
涉事的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沣资产公司”)和实控人在2019年二审获刑之后,因案涉赃款赃物尚未进行退赔,刘老太认为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向其宣传、推介不合法的理财产品,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刘老太在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老太起诉后,当地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博沣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等,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刘老太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认定,银行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原告的投资本金20万元。刘老太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文书资料显示,刘老太是1954年生人,2014年案发时她已达六旬。刘老太介绍,自己本打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支行办理储蓄业务,但是银行职员刘某一再向其推荐信托委托理财,并承诺“保本保息、到期兑付、没有风险、合法合规”。
最终,刘老太以现金存款的方式购买了由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1309”信托委托理财产品。该产品约定委托代持时间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5日止,认购金额200000元,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资金7%的年回报,结果到期并没有按理财产品的合同约定兑付。
2021年,刘老太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钱并获立案。其理由是,自己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造成了损失。涉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未做到“卖者尽责”,应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资产公司实控人因“非吸”、集资诈骗获刑 金额过亿
那么,为何刘老太购买的信托理财血本无归呢?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真相随后浮出水面——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控人邓琳以信托理财之名,行非法吸收公开存款、集资诈骗之实,给投资者造成上亿损失。
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2011年4月13日,博沣资产公司登记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等(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邓琳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对博沣资产公司、邓琳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有关部门查明,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湖南博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博沣资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琳的授意安排下,由张小华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资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者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支付投资款。
通过上述运作模式,博丰担保公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沣资产公司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向到银行办理业务或有投资需求的群众进行非法集资。邓琳等先后向3497人非法集资共计630285720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110048869.92元。
有意思的是,博沣资产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合同中曾出现“中融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的名称,但被法院查明属于“虚构”产品。
据法院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邓琳安排张小华等人打通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邓琳以博沣资产公司的名义,采取虚构信托产品或者隐瞒“金博成长”等信托产品的信托计划并未成立资金不会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而是用于兑付前期所欠集资款本息的事实,以委托认购理财产品为幌子,以年息6%-8%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与投资者签订《华润信托-岳麓5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中融信托-博阳创富1号稳健分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协议》等,向528人非法集资共计19718325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158309305.51元。
2018年,法院判定, 邓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亦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全额赔偿老太本金
回到刘老太这起案件本身,从后面的法院判决来看,法院整体上支持了刘老太的要求,判定涉案银行还钱。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法院认定因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向投资群众宣传、推介,并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其签订。因此,博沣资产公司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涉案银行作为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即原告推介、销售博沣资产公司的信托产品,双方之间即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其合作伙伴博沣资产公司及其销售的非法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还在销售时对刘老太宣传“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导致刘老太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具有重大过错,故应对刘老太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定涉案银行应赔偿投资者的本金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同时指出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委托认购合同时应当知道受托人并非银行,而是博沣资产公司。刘老太在委托博沣资产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了解受托人博沣资产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否能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刘老太并未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故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法院指出,刘老太的过错轻微,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刘老太在起诉时未主张投资款利息,应认定其自愿承担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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