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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

2024-07-26 13:50:01来源:湖南消费投诉网

文章导读
本人于2024年7月18日14时07分左右接到微信支付通知(2024)鲁0285财保159号,微信账户遭限制使用, 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

本人于2024年7月18日14时07分左右接到微信支付通知(2024)鲁0285财保159号,微信账户遭限制使用, 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南京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1.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付冻结,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2.所留电话053288407005一直无法接通,好不容易接通后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有效证据,不告知我诉前保全申请人究竟信息,就让我还款,甚至不告诉我现债权人是谁就让我还款,作为司法机关,回答当事人问题偏向性极其严重,同时不对我讲述任何案情经过与裁决结果,只是让我给对方(青岛广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还钱,而在我与此公司协商时要求青岛广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本人与对方的借贷证明等借贷手续,或者债权转让手续,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提供,我根本无法核实是否欠青岛广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钱,此事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法院的诉讼信息。

3.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高利贷,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现在青岛广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元宇宙之家消息,也不提供转让通知,就让我还钱,正常逻辑,正常人谁会去还,而且我给法院打电话,一个诉前调解中心人员,故意偏袒青岛广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无法核实我欠对方钱的情况下,一直让我给对方还钱。

4.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辖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冻结人名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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