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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当审慎

2024-07-28 21:05:02来源:经济日报

文章导读
近期,最高检公告了一起“小过重罚”案件引发关注。一位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遭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 ...

  近期,最高检公告了一起“小过重罚”案件引发关注。一位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遭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元宇宙之家消息,直到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才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依法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一般认为小过轻罚、大过重罚并无不当,但若是过与罚错位,产生与实际不符的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等现象,就难说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正如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

  过有小大之分,罚有轻重之别。“小过重罚”当审慎。严格执法并非一味机械执法,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一抓了之”,甚至“以罚代刑”“以罚创收”,都忽视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究竟执法中,行政处罚不应偏离“过罚相当”的法定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目的,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等特定领域,加大或加重处罚力度很有必要。但关键是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依法处罚。

  市场经济重法治,理应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从现实状况来看,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权,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凝聚“过罚相当”执法司法共识。同时,加大普法力度,形成人人守法经营的好风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推动统一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标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法制审核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共建良好市场环境。(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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