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智慧城市建设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促进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本市的重要战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普惠共享、安全有序、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促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解决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拟订相关促进规划,推动落实相关促进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网信、人才工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推进数字经济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关键技术、数据治理和安全合规、公共数据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七条 市统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完善数字经济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开展数字经济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结果、监测结果和综合评价指数。
第八条 本市为在京单位数字化发展做好服务,鼓励其利用自身优势参与本市数字经济建设;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原则,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部门做好能源、土地、市政、交通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第十条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重点支持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享有公平进入市场的权利,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空间资源,减少和降低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提供公平普惠的网络接入服务。 第十一条 感知物联网建设应当支持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安全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提高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覆盖水平。 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第十二条 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原则,建设城市智能计算集群,协同周边城市共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京津冀国家枢纽节点,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提升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生态融合发展。 支持对新建数据中心实施总量控制、梯度布局、区域协同,对存量数据中心实施优化调整、技改升级。 第十三条 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隐私计算、城市空间操作系统等。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 对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技术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企合作、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有权平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 本市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有关公共机构依照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编制本行业、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并按照要求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公共机构应当确保汇聚数据的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并探索建立新型数据目录管理方式。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数据的汇聚、清洗、共享、开放、应用和评估,通过集中采购、数据交换、接口调用等方式,推进非公共数据的汇聚,建设维护市级大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及自然人、法人、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基础数据库,提升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层级的数据支撑能力。 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本区域大数据中心,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公共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安全可控、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或者计划,采取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第十九条 本市设立金融、医疗、交通、空间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推动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和社会化应用。市人民政府可以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探索设立公共数据特定区域,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监管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动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以及大数据相关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信环境和特定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单位和个人对其合法正当收集的数据,可以依法存储、持有、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物品等进行数字化仿真,并对所形成的数字化产品持有相关权益,但需经相关权利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经其同意。 第二十一条 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据资产目录,激发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动力;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培育数据交易撮合、评估评价、托管运营、合规审计、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等数据服务市场。 第二十二条 支持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交易规则,对数据提供方的数据来源、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留存审查和交易记录,建立交易异常行为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本市公共机构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入场交易。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源社区等,围绕前沿领域,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重点培育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支持企业发展数字产业,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第二十四条 支持建设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和开源项目等,鼓励软件、硬件的开放创新发展,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技术和软硬件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安全咨询设计、安全评估、数据资产保护、存储加密、隐私计算、检测认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服务业发展;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依法提供服务;鼓励公共机构等单位提高数据安全投入水平。 第二十六条 支持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加强平台企业间、平台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共享,优化平台发展生态,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台企业开放生态系统,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推动政企数据交互共享。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数字经济业态创新,支持远程办公等在线服务和产品的优化升级;有序引导新个体经济,鼓励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社交软件、知识分享、音视频网站、创客等新型平台就业创业。 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试验示范,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公交、无人配送机器人、智能停车、智能车辆维护等新业态。 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鼓励提供在线问诊、远程会诊、机器人手术、智慧药房等新型医疗服务,规范推广利用智能康养设备的新型健康服务,创新对人工智能新型医疗方式和医疗器械的监管方式。 支持数据支撑的研发和知识生产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的跨学科知识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以数据驱动产、学、研、用融合。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创新基地,推动重点领域数字产业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聚集,培育数字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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